365bet网球比赛比分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猥亵他人等行为者,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且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打架斗殴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超过两周者,按放弃学籍、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经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者,在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可在半年后至毕业前申请撤消处分。撤消处分由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所在教学院审核批准,报学工处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撤消处分的决定归入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认错态度差者,或在本院曾受过处分又违纪者,要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毕业年级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按期毕业,做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
(一)学生处分审批权限:警告、严重警告由教学院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由学生工作处批准,报学校备案;开除学籍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教学院提出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报告和处分建议,应该具备下列材料:
(1)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
(2)学生违纪的主要事实材料;
(3)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4)班主任、教学院领导意见。
(三)学生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教学院负责送达,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二十六条 以前规定若有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