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学生实习任务的完成,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加强实习费用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四条线”财务管理的需要,特制定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一、为确保实习任务的完成,保障实习质,根据各系教学计划中实习周数,提取实习经费,专款专用。
二、各系在安排学生实习时,应贯彻“就近就地”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的前提下,凡能在校内实习的就不到校外去,能在本市实习的就不到外地去,能在近处实习的就不到远处去。
三、实习经费实行包干办法,超支不补,节约留用(即节余的1/3奖励给个人,1/3作为学科发展基金,1/3作为学科下一年度实习经费)。
四、学生实习除按规定给下井补助外,不享受任何补助。
五、教师联系实习乘坐火车、汽车等往车船费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六、实习类别及承包标准
1、根据各系教学计划及教学任务的要求,学生必须到外埠实习的,按30元/天/生计算,包干使用,其中包括:
(1)教师及学生往返交费费:学生一律乘火车硬座轮船最低一级床铺的舱位。
(2)住宿费:学生10天/天/生,教师40元/天/人,报销时附宿费收据。
(3)教师补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外聘技术人员讲课费、答谢费及实习有关的基他费用按实习班级学生人数,0.80元/人/天包干使用并附学生名单。
2、根据各科教学计划及教学任务的要求,学生在本市实习需住宿的,按18.00元/天/生;不需住宿的按8.00元/天/生,包干使用,其中包括:
(1)教师、学生的交通费:
1)实习四天以上者,由实习班级统一购买学生月票,报销时附学生名单及月票根,报销比例为月票金额的50%;实习九天以上者,教师可购月票,任票报销;不购月票的凭车票报销。
2)实习使用学院车队的车,按收费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月底进行结算。
(2)教师补助:
1)在本市实习不住宿的,每天补助3.20元。
2)在本市实习需住宿的,每天补助8.00元。
3)住宿费:学生每天10.00元;教师每天30.00元。
4)外聘技术人员讲课费、答谢费与实习有关的其他费用按实习班级学生人数0.50元/天/人,附学生名单,包干使用。
5)付给实习单位的管理费用,按实习班级学生人数5元/人/天的标准,附学生名单,包干使用。
(3)根据各系教学计划及教学任务的要求,学生应在校内实习的按下列标准结算:
1)认识实习、毕业实习及其他无材料消耗的实习,按3.00元/人/天结算。
2)机加工实习、钳工实习、电气焊实习、生产实习等材料、电费和工具消耗的实习按10元/人/天结算。
3)指导教师带学生在校内实习,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七、实习经费结算与报帐
(1)借款:实习由带队教师认真预算各项支出,填写借款单,由系主任、教学院长签字后到财务处借款。
(2)报帐结算:由实习教师按实际支出填写结算单的有关栏目,并附有关报销凭证,经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后及时到财务处报帐。
八、各系处根据本专业具体情况制定实习经费承包执行细则,做到确保质量、支出合理、大体平衡。
九、其他未尽事宜由系汇同教务处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十、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实习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适应职业教育特点,加快我院高职建设步伐,促进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引进竞争机制,充分利用我院现有教育资源,降低实习成本,培养具有较强实践动手能力的实用人才,根据我院现阶段的实习情况,对校内实习基地建设和原实习经费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校内接待实习的部门应具备满足对口专业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所需求的实习场地及设施,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有较强辅导能力的实习指导教师。经学院验证后,方可成为校内实习基地。
二、各专业的学生实习在实习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安排在校内各实习基地进行实习,以降低实习成本、节约办学经费。
三、各专业可根据实习专业要求和校内各实习基地的情况,对实习基地进行选择,以期大家到最佳的实习效果。
四、校内各实习基地的实习经费结算标准,根据各单位不同的管理体制,按下列标准执行:
1、校内独立经营核算单位作为实习基地的,其结算标准仍按《实习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认识学习、毕业实习及其他无材料消耗的实习、设计,按3.00元/人·天结算;机钳实习、电气焊实习、电工电子实习及其他生产实习等有材料消耗的实习按10.00元/人·天结算。
2、校内实习基地为非独立经营性的行政单位接待实习,无材料消耗的按1.50元/人·天结算;有材料消耗的按5.00元/人·天结算。实习经费收入列入该部门的创收活动收入中,并依据学院有关规定按比例上缴学校。
五、校内各实习基地应不断充实自身的内涵建设,提高实习指导人员素质和加强设备建设,以提高实习质量。学院将对校内各实习基地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列入常规教学检查工作中。对不能完成教学实习任务的部门,学院将取消其校内实习基地的资格。
六、本补充办法自2004年 月 日起与原《实习经费管理办法(暂行)》一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