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这院内部财务控制审计监督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学院教学、管理、服务、生产“四条线”的所有部门、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财务控制,是指学院为保护财产安全和完整,确保各种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质量,保证教学、管理、服务、生产任务的完成,促进各部门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和各项事业健康、顺利发展,强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各项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总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同倍财务控制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部门依法部门对各部门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管理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各种收费及创收提成收入的使用、分配、管理要求。
(一)各部门对组织创收必须根据学校创收分配办法时行;进行内部各种收费必须事先向校收寒来暑往发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收费。
(二)各种收入必须要有专人负责,并建立收支明细帐,钱帐要分开,分别由一个人管理,部门领导不能兼管。
(三)创收项目完成后,要按总收入、支出、余额及提成收入填写报表、经有关领导签字后报送财务科,并上交应交学校部分。
(四)部门提成收入可以直接留到本部门,或按要求将奖励个人部分分配给有关人员,但部门基金的使用及个人奖励的分配办法,必须向部门全体人员公布,各种原始凭证要妥善保管,以备学校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五)创收提成的部门基金,要本着有利于学院及本部门的事业发展要求进行使用,不能分光吃净。个人奖励部分的分配要合理,要按着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六条 对各种收入的取得、使用、分配的审计监督内容:
(一)各部门组织创收或进行各种收费是否事先提出申请,是否经过校长办公室批准。
(二)各部门组织创收或进行各种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收 丧偶 否经校收费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按批准的标准进行收费,不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三)创收收入的分配是否按学校统一制定的创收分配办法进行的。
(四)应上交的设备、房屋占用费及水、电、取暖费是否按标准金额上交财务科。
(五)创收项目支付的材料费、人工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是否合理。
(六)创收净收入40%部门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七)创收净收入20%个人奖励部分分配的原则,办法及合理性。
第七条 学校奖励给各部门奖励基金的分配、管理要求:
(一)各部门对于学校给予的各种奖励基金要帐止,设专人负责管理,制定合理的分配原则和办法。
(二)奖励基金的分配办法要向部门全体职工公布,发给个人的奖金要由本人签字、登记。
(三)奖励基金的分配要按着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分配原则进行。
第八条 对学校奖励给各部门奖励基金的分配、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内容:
(一)各部门的奖励基金是否建立帐目,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发放奖励基金的手续是否健全,是否有领取人签字,是否登记入帐。
(三)被奖励人员当月收入超过个人的部门进行审计督查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校办产业及有经营收入的部门进行审计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项目是否经过工商部门批准,有无经营执照,经常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有无擅自增加经营收费项目、扩大经营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不按规定项目生产、经营、乱收费问题。
(二)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额及时入帐。
(三)有无隐瞒收入及设置帐外帐的“小金库”等问题。
(四)生产经营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有无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等问题。
(五)对从上级或学校取得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六)对从银行或学校取得的各种贷款、临时借款,是否按规定合理的使用,是否通过使用这些贷款、临时借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是否按照合同、协议、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利润及各种用,有无拖延现象。
(八)生产、经营部门的各种固定资产是否合理使用,是否做到了保值增值。
(九)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并为本部门所实际拥有。
(十)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管理上是否严格执行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